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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» 最新消息  2016-02-02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,無法證明用途者,應列入遺產課稅

重病期間提領現金,無法證明用途者,應列入遺產課稅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,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、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,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、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,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該項借款、價金或存款,仍應列入遺產課稅。
按一般常理,如被繼承人已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之狀態,自無法單獨提領存款,所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提領現金之流向及用途,必須提出說明或舉證,若繼承人未能證明現金的流向及用途,或諉稱不知,即與理不合,顯未盡協力義務,依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相關規定,將對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鉅額款項,列入遺產課稅。 
該所舉例說明,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密集提領現金合計1,000萬元,依醫院提供之醫療診斷書,提領現金期間,被繼承人屬於無法處理事務之狀態,該款項當然非由被繼承人自行提領,繼承人雖主張係用於支付其父親甲君之醫療相關費用,惟未能提示費用之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,國稅局遂依規定將甲君重病期間提領之現金1,000萬元併入遺產課稅。
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,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.ntbca.gov.tw點選網頁電話,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(提供單位: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鄭雅芳,聯絡電話:04-26651351轉102)

 
  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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